所谓民办教育的核心价值观,是指关于民办教育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关于发展民办教育所持的比较稳定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研讨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核心 价值观,应当着眼于实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共同发展、和谐发展,推动实现民办教育的科学发展。应充分结合我国教育发展的社会现实需求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 践历程,以形成对发展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立场、观点和共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要关注以下几 点:
首先,民办教育自身的完善,需要加强制度规范和预留成长空间。
30年实践证明,民办教育在扩大教育资源总量、吸纳社会资金和为社会提供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民办教育自身的成长性和蓬勃活力。
民办教育的政策与制度环境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建设也还需要大大加强,人才培养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这些问题,都是民办教育前进与发展中的问题,是成长必须付出的代价。
当前,不能以成长初期的民办教育的状态来看待民办教育的未来,应当给予它成长的空间和时间,给它以扶持和鼓励。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来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完善和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引导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而丧失信心、裹足不前,更不能因此而怀 疑和否定民办教育。否则,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提高,将丧失基本环境和实践的基础。
其次,形成以社会需求为主导的价值观,是民办教育发展与创新的动力源泉。
实践证明,民办教育的最大优势就是其极强的市场意识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服务。当前,需要社会各方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和基本态度,民办教育的发展应以社会需求为主导,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应依法充分保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依法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自主规划权、自主管理权、自主教学权、自主招生权、自主用人权、自主收费权、自主分配权、自主办 学权等八个方面。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自主权不同程度地在实践中“缩水”。这一“缩水”是源于对民办教育“社会需求主导”价值观的缺失。树立“社会需 求主导”的价值观,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最重要的是转变对民办教育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方面要进一步“放权”,把学校可以办好的事交给学校自己去定,把其 他社会组织能办好的事交给社会组织去办;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凡属于政府监督管理的事,要规范制度,监督管理到位。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把 所有办学行为回归到“人的培养”,要对社会存在的种种教育需求中区分“真需求”与“假需求”,并致力于满足或培育教育的“真需求”。
民办教育存在的最重要价值,在于办学模式、学校运行机制、教育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如果民办学校丧失社会需求主导意识,缺乏必要的办学自主权,其体制机制的先天优势和改革创新的活力,就失去了施展的空间和环境。
再次,建立投资办学的民办教育制度保障,是符合国情的重要制度选择。
长期以来,我们关于民办教育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没有摆脱捐资办学的思维模式,但又默许了实践中投资办学的种种行为。正是因为我们长期处于这样一种民办教育价值观的矛盾中,导致关于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产权诉求、财务与税收、规范运作等问题一直模糊不清。
选择捐资办学还是投资办学问题,纯属国家政策选择问题,纯属教育发展的模式与道路选择问题,没有科学性层面上的真伪区分。有一点可以坚信,如果没有对实践 中投资办学行为默许,我国民办教育不会有今天的成果。着眼于长远,国家当然应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捐资办学。如果能够建立投资办学的基本制度保障,民办教育 的发展将迈出更大的步伐。
最后,定位于优质特色的选择性教育服务,致力于教育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是民办学校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
整体上看,目前民办教育还不属于优质教育,特色也还不够鲜明,教育创新的成果还不够丰富。
如何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有特色、选择性强的教育服务,如何更加有效地激活教育机制体制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更加充分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教 育需求,更加有效地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对创新人才和实用人才培养的紧迫需要,民办教育不仅有比公办教育更加有利的条件,而且也是其存在与发展的核心价值、追 求目标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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